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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修改导读15(第三章):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与废有了规范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8-12 01:31:49

飘红色部分为增加,飘蓝色部分为修改
新法 旧法

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原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王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