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修改导读14(第二章):明确了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六种情形_律师视点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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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修改导读14(第二章):明确了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六种情形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8-11 11:12:35

飘红色部分为增加,飘蓝色部分为修改
新法 旧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原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本条增加的第二至六项内容源自原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王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