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修改导读13(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_律师视点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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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修改导读13(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8-11 09: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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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注:整合原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四款)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原十三条第二款)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原十三条第三款: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王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