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修改导读11(第一章):规定了食品安全工作褒奖制度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8-10 17:38:36
(飘红色部分为增加,飘蓝色部分为修改)
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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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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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原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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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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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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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