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修改导读8(第一章):政府宣传食品安全成为法定职责_律师视点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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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修改导读8(第一章):政府宣传食品安全成为法定职责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8-10 17:09:09

飘红色部分为增加,飘蓝色部分为修改

新法 旧法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原文: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王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