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修改导读5(第一章):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重大变革_律师视点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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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修改导读5(第一章):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重大变革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8-08 03:38:27


飘红色部分为增加,飘蓝色部分为修改

新法 旧法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原第四条第一款: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王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