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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修改导读2(第一章):增加了适用范围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8-08 02:33:08

飘红色部分为增加,飘蓝色部分为修改

新法 旧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原文: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原文: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王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