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卫生部发布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_要闻动态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首页 > > 要闻动态 >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卫生部发布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6-11-28 16:00:0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卫生部发布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11 月 27 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修订后的《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办法》明确了医疗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强调医疗广告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该新《办法》将于2007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由十一部委广告专项整治部际联席会议联合制定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也将于近日开始实施。
    新《办法》还明确医疗广告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 8 项内容;医疗广告不得出现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保证治愈或宣传治愈率和利用患者、医学机构、专家等名义和形象做证明,以及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名义等内容;并规定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新《办法》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对于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并处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单位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据介绍,近年来,医疗广告快速增长,2005 年全国医疗广告年经营额达 76 亿元,在商品类别广告经营额中居第六位。2005 年至 2006 年前三季度,全国共查处违法医疗广告 1.1 万余件。仅 2006 年前三季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医疗广告 4644 件,占查处违法广告案件总数的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管司负责人指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新《办法》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管,重点监测医疗广告发布量大、违法率高的区域和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告医疗广告监测结果。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媒体,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发布经营权;对发布严重虚假违法广告的有关责任人,建议媒体主管、主办单位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已出台了《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据介绍,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从今年 12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组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集中清理整顿医疗机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行为,监督覆盖率将达到 100%。对未经审定出证、篡改出证内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重点执法监督,对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