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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强调要贯彻知产侵权损害全面赔偿原则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7-01-17 16:00:00

来源:新华网 

最高法院强调贯彻知产侵权损害全面赔偿原则 降低维权成本加大侵权成本

    新华网无锡1月18日电(记者田雨)记者18日从正在江苏无锡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进一步贯彻全面赔偿原则,降低诉讼维权成本、加大侵权成本。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让权利人的损失得以全面弥补,合理的维权成本得到完全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这个会议上表示。
    据介绍,过去5年间,人民法院贯彻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加大判赔力度,裁判确定的赔偿数额不断提高,并在一些案件中依法适用了最高法定赔偿额。
    此外,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明确要求,建立更加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赔偿制度。
    曹建明强调,各级法院要按照这一要求,综合运用各种措施,严格依法制裁侵权行为,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曹建明指出,要用好损害赔偿确定规则,尽量避免简单地适用法定赔偿方法。他并进一步提出具体意见:
    要依法适当减轻权利人的赔偿举证责任,对于能够证明侵权产品数量或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权利人产品销售减少数量的,尽可能通过确定合理利润率来计算赔偿额。
    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不适用法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50万元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
    在依据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责任或依据其他方法确定赔偿责任需要酌定具体计算因素时,可以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故意侵权和假冒、盗版等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视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民事制裁,使侵权人依法受到严厉的惩处。”曹建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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