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药监局对药品委托加工生产审批等事项实施集中受理_要闻动态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首页 > > 要闻动态 > 正文

江苏药监局对药品委托加工生产审批等事项实施集中受理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8-05-26 16:00:00

关于对药品委托加工生产审批等事项实施集中受理的通知

苏食药监政〔2008〕142号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审批,并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我局决定自2008年6月15日起,对药品委托加工生产审批等6项行政许可项目(见附件1)和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等2项行政确认项目(见附件2)实施集中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述8项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受理工作将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门受理、分别办理、限时办结、及时告知、统筹协调、全程监督,实现行政许可的规范化管理。

  二、省局将在网站上公布这8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程序、条件、期限、应提交的资料目录和形式审查要点等信息,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内容,做好行政许可集中受理的宣传、衔接工作,确保集中受理正常运行。集中受理前各单位已经接收的申请,按原有程序受理后办理;实施集中受理后,如相对人申报这8类事项,请告知其到省局受理中心1~5号窗口(南京市鼓楼街5号华阳大厦一楼)递交申请材料。

  附件:1.实施集中受理的行政许可项目
     2.实施集中受理的行政确认项目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实施集中受理的行政许可项目

  1、  药品委托加工生产审批
  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立项审核
  3、  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
  4、  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备案
  5、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6、  医疗机构制剂委托配制审批

  附件2:

实施集中受理的行政确认项目

  1、  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
  2、  办理药品销售证明书

 

来源:江苏药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