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药品委托加工生产审批等事项实施集中受理的通知
苏食药监政〔2008〕142号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审批,并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我局决定自2008年6月15日起,对药品委托加工生产审批等6项行政许可项目(见附件1)和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等2项行政确认项目(见附件2)实施集中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述8项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受理工作将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门受理、分别办理、限时办结、及时告知、统筹协调、全程监督,实现行政许可的规范化管理。
二、省局将在网站上公布这8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程序、条件、期限、应提交的资料目录和形式审查要点等信息,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内容,做好行政许可集中受理的宣传、衔接工作,确保集中受理正常运行。集中受理前各单位已经接收的申请,按原有程序受理后办理;实施集中受理后,如相对人申报这8类事项,请告知其到省局受理中心1~5号窗口(南京市鼓楼街5号华阳大厦一楼)递交申请材料。
附件:1.实施集中受理的行政许可项目
2.实施集中受理的行政确认项目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实施集中受理的行政许可项目
1、 药品委托加工生产审批
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立项审核
3、 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
4、 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备案
5、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6、 医疗机构制剂委托配制审批
附件2:
实施集中受理的行政确认项目
1、 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
2、 办理药品销售证明书
来源:江苏药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