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袋装火腿肠等产品包装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首页 > 食品保健食品安全 > 法规文件 > 正文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袋装火腿肠等产品包装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人:njjkls | 发布时间:2015-06-30 10:37:04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361号 
 
中国肉类协会:
  你会《关于袋装火腿肠等产品包装标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标签应当标注在食品包装或者包装容器上。我们同意你会就单支产品采用PVDC作为肠衣,通过组合形式包装的袋装火腿肠等产品提出的标签标注意见。即,生产企业可以将外包装袋作为袋装火腿肠等产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标示食品的标签。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