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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酮康唑口服制剂的公告

发布人:njjkls | 发布时间:2015-06-26 10:11:1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酮康唑口服制剂的公告
(2015年第8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再评价,认为酮康唑口服制剂存在严重肝毒性不良反应,使用风险大于效益,决定自即日起停止酮康唑口服制剂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药品批准文号。已上市销售的酮康唑口服制剂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召回工作应于2015年7月30日前全部完成,召回产品在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逾期未召回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酮康唑口服制剂生产企业名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