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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康纪事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4-05 09:46:00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 安 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 告2015年 第10号
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 安 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