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10号)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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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10号)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4-05 09:46:00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 安 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  告
2015年 第10号

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 安 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