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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4-26 09:07:00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三、删去第五十五条。
      四、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八条,并删去其中的“第五十七条”。
      五、删去第一百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