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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6-11 08:25:00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对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抓好总局《关于对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的通告》(2015年第19号,以下简称《通告》)各项任务落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督促企业自查自纠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立即通知行政区域内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严格按照《通告》要求,对原辅料购进、使用和生产销售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依据总局《关于发布银杏叶药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15年第66号,以下简称《公告》)中的检验方法对银杏叶提取物原料及产品进行检验。企业在自查中发现问题的,必须立即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凡存在擅自改变提取工艺、非法添加未经批准的物质、购进和使用盐酸工艺银杏叶提取物的,要立即停止生产、封存和召回问题保健食品,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各企业要将产品召回情况和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汇总情况及时报告总局。
  二、全面开展监督检查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通告》要求,对行政区域内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否认真按要求开展自查,按时完成自查上报和召回工作;(二)报告情况是否属实,产品召回是否彻底,是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三)是否购进盐酸工艺银杏叶提取物,是否严格落实原料进货查验、供应商审核等要求;(四)使用的银杏叶提取物是否与保健食品注册申报的银杏叶提取物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一致,是否违法添加其他物质;(五)是否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擅自生产含银杏叶提取物产品;(六)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对自查不认真、逾期未报告或逾期未召回问题产品的企业,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评估;对检查中发现企业擅自改变提取工艺、非法添加未经批准的物质、购进和使用盐酸工艺银杏叶提取物的,遵循一事一报原则,将发现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告总局,不得拖延、瞒报。
  三、组织开展专项抽检监测并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通告》要求,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的银杏叶提取物原料、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的保健食品,依据《公告》中的检验方法,委托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抽样监测。对抽检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应及时进行核查处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6月24日前将抽检监测信息上报国家保健食品监督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将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的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并填写《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企业执法检查情况表》(见附件),于2015年6月20日前报送总局食监三司。

  联 系 人:王福山(监督检查工作)
       王晓敬(抽检监测工作)
  联系电话:010-88330563,88330575

  附件: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企业执法检查情况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6月10日

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74号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