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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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5-04 09:31:0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 业 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  告
2015年 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就豆芽生产经营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且目前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上述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为确保豆芽食用安全,现重申: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
  二、凡在豆芽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