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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康纪事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9 07:25:00
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