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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一零三——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应受的处罚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9 03:22:00

     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主要是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