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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康纪事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9 03:21:00
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也不得聘用上述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否则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