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要闻动态
建康纪事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9 03:09:00
依据本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给予下列处罚: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