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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康纪事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9 03:04:00
依据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给予下列处罚: 1、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