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九十六——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应受的处罚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9 02:49:00
依据本法第八十五条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下列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