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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九十五——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应受的处罚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9 02:48:00

     依据本法第八十五条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下列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