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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康纪事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9 02:28:00
依据本法第第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给予下列处罚: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