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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康纪事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9 01:16:00
依据本法第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下列处罚: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