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八十九——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应受的处罚_律师视点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首页 > 食品保健食品安全 > 律师视点 > 正文

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八十九——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应受的处罚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9 01:14:00

     依据本法第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下列处罚: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