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八十八——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应受的处罚_律师视点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首页 > 食品保健食品安全 > 律师视点 > 正文

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八十八——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应受的处罚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9 01:07:00

     依据本法第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下列处罚: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