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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八十四——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等应受的处罚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9 00:46:00

      依据本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下列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