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八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受的处罚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9 00:44:00
依据本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给予下列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