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八十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应受的处罚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9 00:43:00
依据本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下列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