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七十九——食品生产者拒不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受的处罚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8 17:44:00
依据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食品生产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下列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