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七十二——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应受的处罚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8 17:11:00
依据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下列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