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六十五——经营腐败变质等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应受的处罚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8 16:50:00
依据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下列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