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六十三——生产营养成分不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等的主辅食品应受的处罚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8 16:44:00
依据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下列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