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六十一——生产致病性微生物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应受的处罚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8 16:29:00
依据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下列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