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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康纪事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8 16:23:00
依据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下列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