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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五十七——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受的处罚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8 14:46:00

     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给予下列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