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五十二——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报告程序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8 12:32:00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本法第七十一条同时规定,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