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国务院已于2006年2月编制出台了《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该预案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及即将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该预案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预案未对各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界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二)省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如为了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9月编制出台了《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该预案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即将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该预案按食品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同样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并制订了明确的界定标准: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我省处置范围的;
(3)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在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三)市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如为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2月制定了《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该预案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即将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该预案按食品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同样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并制订了明确的界定标准: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江苏省处置范围的;
(3)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在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区县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发生在学校或在全市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的食品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员伤害的;
(4)事故原因有可能是新的不明生物所引发,或者隐含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需要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的;
(5)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影响范围涉及区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或街道,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发现)的将对公众身体健康产生一定伤害,并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4)区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四)县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如2007年6月,南京市高淳县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出台了《高淳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由于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均是主要依据即将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而《食品安全法》生效在即,因此各级预案有必要尽快依据本法予以修订。
二、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本法同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当然的第一责任人,应强化诚信守法意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与技术规范,切实保证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