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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四十九——取消食品“免检制度”,不留监管空白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8 00:50:00

     为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依据各自的监管职责,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企业的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经营企业的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餐饮服务企业的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当然,为了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食品安全法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且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实行免检制度是监管部门主动放弃监管职责,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重大隐患,“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等近些年出现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充分暴露了这一制度的弊端。
     “免检制度”源自于2001年12月4日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并实施的《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设立国家免检制度的本意是为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扶优扶强,避免各种重复性检查,减轻企业负担。规定“企业产品必须达到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质量保障体系健全等条件,经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后,才能授予免检资格”。应该说,免检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好的,而且在实施后的一段时间里也确实促使一些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不断发展壮大,成为行业的排头兵和佼佼者。但是,这一制度也逐渐显示了其难以克服的弊端。
     一方面,从政府的角度看,实行食品免检制度,是对那些有初步证据证明其产品可靠的企业的一种肯定。
     另一方面从企业角度看,一旦获得“免检产品”证书,既可以在有效期内免于政府的质量监督检查,也可以大张旗鼓地打出“免检”的旗号向消费者宣示,还可在与无免检资格的同行竞争中胜出一筹,实在是有百利而无一弊,何乐而不为?
     更为关键的是,政府与企业就食品免检达成共识,却忽视了消费者的内在需要和真实感受,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已成为一种形式。一边是市场上印有“免检标志”的奶粉多如牛毛,另一边却是消费者担心一不留神就买到劣质奶粉。
     两厢对照,可知政府事实上被推向了一个尴尬而危险的境地:质检部门给企业颁发“免检产品”证书,实际就是在为企业的产品做担保,那么“免检产品”如果出了问题,不但消费者有权向质检部门问责,企业也可以有意无意地拿“免检”说事儿。政府由于监管缺失,似乎成了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
     风口浪尖之下,为了避免食品安全悲剧的再次重演,质检总局于2008年09月18日公布第109号总局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对《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予以废止,取消所有食品类生产企业获得的国家免检产品资格,相关企业要立即停止其国家免检资格的相关宣传活动,其生产的产品和印制在包装上已使用的国家免检标志不再有效。这是在三鹿、蒙牛、伊利等多个免检品牌奶粉检出三聚氰胺后,国家职能部门做出的快速反应,也是基于对免检制度的深入思考,从进一步加大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力度,确保消费者饮食安全的层面及时做出的政策调整。
     食品质量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从理论上讲,所有食品都是不可免检产品。消费者需要政府为公共食品安全把关,而不需要政府为食品企业做担保,更不需要企业拿政府担保做形象广告。政府为公共食品安全承担责任,应重点致力于“逐劣”,而以“评优”为特征的食品免检制度,既放松了对企业的监管,也容易陷政府自身于不利,更加重了消费者的消费风险,纯属费力不讨好的多此一举。取消食品免检制度无论是对国民,对政府,还是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明智之举。
     取消食品企业国家免检制度,不仅有利于保障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有利于强化部门监管职能,更有利于促进企业公平有序竞争,有利于提高企业自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