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四十四——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要求_律师视点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首页 > 食品保健食品安全 > 律师视点 > 正文

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四十四——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要求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7 14:31:00

      所谓“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保健食品虽能够有效地促进人体机能的提高,比如抗疲劳,增强睡眠、通便、减肥等等,但是它和药品的最根本区别就是,药品具有药理作用,直接针对疾病的治疗。而保健食品没有药理作用,不针对疾病,不能有防病治病的作用。
     保健食品在我们国家最近几年发展比较快,大概现在一年有上千亿的产值。经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品种有将近9000种,已经形成了一个很大规模的产业。但是,目前市场上的保健食品依然鱼龙混杂,许多企业出现无序现象,还有好多未经批准自己就生产,且夸大宣传情形比比皆是。由近几年国家工商总局查处的典型违法广告来看,保健食品的违法广告居多。公众对保健食品的信任度大幅降低。
     因此,本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内容必须真实;
     3、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
     4、应当载明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
     5、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