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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四十三——食品中禁止添加药品原则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7 14:11:00

     本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所谓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即为药品,其不属于食品。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因此,食品和药品两者之间在功能上有本质的区别。而且,药品往往有一定的毒副作用。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不仅可能紊乱机体正常的生理功能,还会对机体直接产生一定的危害。而在食品中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则不会存在这一隐患,因为中国的食品中食药同源的食品比较多,中国的食文化和药食同源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种物质的添加,应当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的目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