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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康纪事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7 13:35:00
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二、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如果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