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四十一——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要求_律师视点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首页 > 食品保健食品安全 > 律师视点 > 正文

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四十一——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要求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7 13:23:00

     依据本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不仅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其标签、说明书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二、标签上应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三、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四、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如果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