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本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不仅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其标签、说明书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二、标签上应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三、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四、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如果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