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四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_律师视点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首页 > 食品保健食品安全 > 律师视点 > 正文

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四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7 13:08:00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本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之所以作此规定,是由于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否则势必产生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