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三十九——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明的事项_律师视点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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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三十九——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明的事项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7 12:58:00

     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同时,本条规定还特别强调,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