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三十八——散装食品贮存及销售要求_律师视点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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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三十八——散装食品贮存及销售要求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7 12:45:00

     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由于《食品卫生法》即将于本法生效时废止,因此依据《食品卫生法》制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卫生部《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也将同时不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