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三十七——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规范_律师视点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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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三十七——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规范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7 10:18:00

      本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同时本法第四十一条强调,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