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要闻动态
建康纪事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7 10:18:00
本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同时本法第四十一条强调,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