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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三十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的过渡时期食品标准的采用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7 07:35:00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因此,一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并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产经营食品。暂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依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执行。既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无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