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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宝:《食品安全法》解读之三十二——食品安全标准的层级及其制定主体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9-03-17 03:48:00

      依据本法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分为三个层级。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依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此可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前提是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依据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同时,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由上可见,企业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可以是两种情形:一是企业生产的食品既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没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二是在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下,食品生产企业也可以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四、所有食品安全标准均应供公众免费查阅
      本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这里的食品安全标准既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是保障社会公众对于食品安全拥有知情权的基本前提。